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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月1日下午,张太中律师冒雪来到《现代快报》接听“律师热线”,为朋友们指点法律迷津,帮助解决法律难题。以下是《现代快报》第二天的报道:

 

在单位吃东西过敏死亡谁担责?

 

快报讯(见习记者李梦雅)昨天下午,王先生打来电话说,他的亲戚在单位食堂吃饭,因为吃了蚕蛹,下午突然过敏死亡。王先生问,单位在这件事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的亲戚吃蚕蛹后,因身体体质原因导致过敏死亡,符合工伤情形,应认定为因工死亡,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姓名:张太中

所在律所: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南京市太平门街6号金陵御花园F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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