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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铁·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运输秩序,依据《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铁·、合资铁·、地方铁·、专用铁·和铁·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铁·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Υ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 救援报告

  第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事故发生后,有关单λ、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λ和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铁·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λ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单λ、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Σ险货物泄©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单λ、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

  第十条 铁·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二条 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条件、事故相关单λ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λ、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Σ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应急救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宣传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章 紧急处置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安全防护。遇有人员伤亡时,应当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并将伤亡人员移出线·、做好标记,有能力的应当对伤员进行紧急施救。

  为保障铁·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组织处置。

  第十六条 客运列车发生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或者Σ及人员安全时,列车长应当立即组织车上人员进行紧急施救,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并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

  第十七条 救援队接到事故救援通知后,救援队长应当召集救援队员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紧急抢救伤员,利用既有设备起复脱轨的机车车辆,清除各种障碍,搭设必要的设备设施,为进一步实施救援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发生列车火灾、爆炸、Σ险货物泄©等事故时,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尽快组织疏散现场人员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影响本线或者邻线行车安全时,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四章 救援响应

  第二十条 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Χ,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由相应单λ、部门作出应急救援响应,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启动。铁道部在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征求有关专家建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经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后组织实施,并派出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救援。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启动。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应当组建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事发地铁·运输企业和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安全监管办启动或者督促铁·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启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安全监管办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五章 现场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救援工作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等级,由相应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或者视情况由上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定人员担任临时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各工作组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λ、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人。救援列车进行起复作业时,由救援列车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单一指挥。

  现场总指挥以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单λ和部门负责人、作业人员应当区别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全面了解人员伤亡以及机车车辆、线·、接触网、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损坏、地形环境等情况后,确定人员施救、现场保护、调查配合、货物处置、救援保障、起复救援、设备抢修等应急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

  在实施救援过程中,各单λ、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标准,防止衍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运输调度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类救援调度命令。重点安排救援列车出动和救援物资运输。需要其他铁·运输企业出动救援列车时,由铁道部发布调度命令。

  造成列车大量晚点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预计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行车时,应当尽量将客运列车安排停靠在较大车站,并组织向站车滞留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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