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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来源:湛江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ytzsls.com/ 时间:2014-11-30 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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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湘运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经理。


被告吴太华,女,汉族,1949年8月5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阳市北塔社区居委会畜牧研究所61号。


被告雷付生,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生,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龙溪铺镇大坪溪村七组,联系电话6972085。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为其支付孙解荣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78117.8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6元,护理费386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4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320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921.02元,合计143066.05元。


二、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邵阳市畜牧研究所集资楼座落于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87号,2006年12月27日,由集资户吴太华等人为代表,将房屋工程交由欧阳泽、张安平承建,双方签订了合同。次日,张安平将工程转包给被告雷付生承建,双方签订了施工协议书,被告雷付生雇请了民工孙解荣来工地施工。2007年11月2日,当该房屋工程建至一层时,吴太华从施工资质和办理报建手续方面考虑,以邵阳市畜牧科学研究所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被告吴太华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畜牧所职工吴太华等人私宅施工到一层,因为内部职工纠纷现需补办手续,现由吴太华等人要求挂靠原告湘运建筑工程公司牌子,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任何安全、质量以及经济纠纷等一切问题湘运建筑工程公司不负责,完全由挂靠方吴太华负责,湘运建筑工程公司只提供资质,以帮助本工程办理报建手续,被告吴太华利用原告的资质,办理报建手续后,仍旧将工程交由被告雷付生负责施工。2008年6月4日,被告雷付生雇请的民工孙解荣在二楼上安装预制板时,不幸从楼上摔下,导致民工孙解荣受伤,并造成6级伤残。


孙解荣以工伤为由向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解荣工伤,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孙解荣的工伤损失167814.85元,原告不服,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支付孙解荣的工伤损失143066.05元,原告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现孙解荣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


原告认为:被告吴太华明知被告雷付生无施工资质,同意欧阳泽、张安平将工程转包给被告雷付生施工;2007年11月2日,停工办理报建手续挂靠原告公司后,仍旧将工程交由被告雷付生施工,被告雷付生雇请民工孙解荣为其施工,在施工中不幸从高楼摔下致伤,被告吴太华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雷付生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对其雇请的民工孙解荣的受伤后果承担直接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原理,《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邵阳湘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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