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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十年来,随着仲裁法在我国的逐步推广,仲裁机制也以其高效、快捷、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独特优势,成为人们解决经济纠纷的更优选择。为此,珠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在仲裁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详细阐述了仲裁在各个领域经济纠纷中的广泛适用,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仲裁有效解决旧城改造纠纷  近年来,各大城市纷纷开展旧城改造,使旧貌变新颜。在旧城改造中,各种纠纷也不断出现。在每一个旧城改造项目中,几乎都会涉及名目繁多的合同关系,无论是发展商还是工程承包商、被拆迁人、新的买房人等都会订立各式各样的合同。  如旧城改造合同、拆迁补偿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委托设计、勘探合同、监理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许多合同当事人由于不了解仲裁机构和仲裁性质,在订立合同时很少选择仲裁管辖,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由于中国传统的厌讼、惧讼的大众心理影响,当合同当事人被状告后合同各方关系立即会趋于紧张,有些甚至会影响了合同当事人的感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若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仲裁,则由于仲裁的处理方式、程序等有较大自主性,往往更容易让各方当事人接受。  那么,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何特征?当事人又如何选择仲裁呢?  所谓仲裁,是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般为两方)将争议提请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对仲裁进行细分,一般有政治方面的国家之间就领土等问题的国际仲裁,有带行政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有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通常又分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在我国,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一般较多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商事纠纷,当事人较多选择地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珠海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特点:  仲裁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协议管辖,排除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指定仲裁员,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  仲裁员一般都是熟知经济贸易、各专业技术、法律的专业人士,除按法律规定外,仲裁庭还可以有针对性地按照商业惯例或“公平原则”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处理许多事项也较法院灵活。  仲裁程序简便,裁决为一次性终局裁决,与法院诉讼相比时间短,费用较低廉。从经济价值角度讲,可以控制争议解决的成本。  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开庭气氛比较融洽,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解决问题;同时可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对双方商业关系的损害较小。如果纠纷能够得以圆满解决,那么商人们不仅可以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声誉和情感,还可以维持其良好的商业关系。  仲裁裁决一般很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得到自动履行。即便由于一方不履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主要审查仲裁中的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特别是涉外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更容易得到另一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鉴于仲裁的基本特点以及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在旧城改造中的各种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纷争,在各种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条款。  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的捷径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余湖云  仲裁作为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途径,愈来愈多的被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所接受,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即选择仲裁作为日后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本人自2003年起即受聘作为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次参加珠海仲裁委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在参与的案件中即有仲裁委指定参加的仲裁案件,也有申请仲裁当事人指定参加的案件,下面结合仲裁工作实践谈谈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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