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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将七旬老太太刮倒,老太太将车主和肇事车辆挂靠单位一并诉上法院。近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40509元,被告彭泽县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是买客车搞载客营运的,车子挂靠在彭泽某交通服务公司,由被告杨某每月支付挂靠费。2013年6月26日中午,被告杨某驾驶客车由彭泽县杨梓镇乐观集镇往彭泽县城方向行驶。行至杨梓镇椿树村路段时,不慎将路边行走的76岁的原告刘某刮倒。致使原告受伤住院36天。同时,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彭泽县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杨某是实际侵权人,我公司和他是一种挂靠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杨某驾驶肇事车辆未注意行人安全与原告发生刮碰,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与被告彭泽县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两被告之间应属于一种挂靠的关系,对于在挂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被挂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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