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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标准,即依法为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制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死亡,那么这种工伤要如何赔偿?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工伤死亡赔偿多少

  1、工伤死亡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工伤死亡赔偿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

  1、工伤死亡赔偿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案例:

  2019年,杨洪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死亡。由于杨洪母亲已于2010年病故,杨洪所在单位与杨洪的父亲杨金、妻子李萍、儿子杨兴共同签订了《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约定“赔偿金额共计100万元,由单位直接打款至杨兴银行账户内。”收到该款项后,杨金、李萍、杨兴三人在协商具体分配金额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杨金将杨兴与李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杨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金36万元

  分析解答

  大部分人都将工伤死亡赔偿金归属于遗产,认为应当按照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进行分割。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能被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的财产,都应当是被继承人在生前便实际合法取得和拥有的财产。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死亡赔偿金是在职工死亡之后,对其近亲属进行的相应赔偿,赔偿对象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亡职工,取得的条件是职工因工死亡,取得的时间是职工死亡之后。因此,工伤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死亡赔偿金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对其进行分割时,应优先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并综合考虑死者近亲属与死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以及实际生活能力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庭审查明杨兴已实际支付丧葬费用为4万元,该笔费用应先扣除给付到杨兴。另查明杨金今年76岁,无劳动能力,无退休工资收入,属杨洪在生前需赡养的人员,因考虑到杨金还另有一女儿可以对其进行赡养,经法院综合考虑后给付到杨金的生活费用为6万元。综上,法院判决该笔100万元死亡赔偿金杨金分得36万元,杨兴分得34万元,李萍分得30万元。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死亡的赔偿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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