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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私分国有资产罪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1、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所以,对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法之所以规定单位犯罪,不称其为法人犯罪,也是为了能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组织的犯罪行为。

  2.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

  (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

  (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

  (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案例:

  被告人汤秀英于1994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漕河泾证券交易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漕河泾证券交易营业部经理,负责营业部全面管理的职务便利,经与营业部人员商议,决定私设小金库,用于内部职工私分奖金。期间,私设十多个帐户,将私自进行新股、国债交易及以差旅费、水电费等名义虚列成本所产生的利润进入小金库帐户;将公司错划入该营业部的105.4万元也存入小金库。营业部将上述款项以单位名义用于内部全体工作人员发放奖金。经审计,营业部共私分人民币208余万元。1999年7月,被告人汤秀英向公司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有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验资证明表、验资报告,被告人的任职情况等证明,证人王军、徐雯、邹俊、吴云、蔡卫芳、张翠英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书、案发经过,以证明上述指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汤秀英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秀英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汤秀英已退缴的人民币10.4万元,发还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未退缴的人民币922714.34元,予以追缴后发还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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